黃老師因交通事故受損向法院提起訴訟,并提供了一份學校出具的《證明》擬證明其工資收入,那么僅憑這份《證明》,黃老師能否證實其工資真實情況呢?
黃老師是某小學教師。2012年11月的一天中午,她駕駛無號牌摩托車與溫某駕駛的轎車發(fā)生碰撞,她因此住院治療十天,并遵醫(yī)囑休息了一個月。不久,交警部門認定黃老師、溫某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,因雙方對賠償數(shù)額協(xié)商未果,黃老師遂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賠償相關損失。訴訟中,黃老師提供了其所在學校出具的《工資證明》擬證實其月平均收入為6003元,并主張按此標準計算誤工費為11040元。被告對此不予認可,認為黃老師作為事業(yè)單位的從業(yè)人員,其工資由財政支付,其應當提供相關的銀行帳號存取記錄或財政局的《證明》,才能證實其工資收入及收入的減少,僅憑學校出具的《證明》無法證實該事實。
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根據(jù)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,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。黃老師是小學教師,僅憑學校出具的一份《證明》,缺乏相應的工資明細或銀行流水賬,不足以反映其工資的真實情況,其要求誤工費按月均6003元的標準計算缺乏事實依據(jù),且被告對此均不認可,故黃老師的誤工費應按照“國有同行業(yè)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(十六)教育行業(yè)(初等教育)42724元/年”的標準計算。經過計算,最終法院認定黃老師的誤工費為4684元。